随州市均川镇神农药品销售服务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绍良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DD6ADN3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均川镇胜利路6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60号
经查,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区货架上发现有3盒待售的福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达芙雅?克霉唑溶液,其外包装上标注有“8毫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942,产品批号220703,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305天。
现查明,当事人投资人口述称,当事人于2023年通过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达芙雅?克霉唑溶液5盒,进价3元/盒,零售价4元/盒。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2盒,还剩3盒待售,货值金额为12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进销货台账,且未能说明已售出的2盒是否超过有效期,故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达芙雅?克霉唑溶液3盒;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