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新仓镇友文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友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825MA2U4D3JX5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太湖县新仓镇塔山村老屋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65号
当事人存在销售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关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的事实如下:当事人在2025年购进20瓶六神花露水,购进价格为6元/瓶,对外销售价格为7元/瓶,对外销售了9瓶,还余11瓶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春节后购进10瓶六神花露水,购进价格为6元/瓶,对外销售价格为7元/瓶,对外销售了1瓶,还余9瓶在货架上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留存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且通过现金支付货款,不能确定具体进货时间及进货数量,采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采信当事人陈述的进货数量,即30瓶。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六神花露水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另同地区正版六神花露水的销售价格为15元/瓶,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为450元,违法所得为10元。关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事实如下: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1688)应用,于2025年8月23日自海口市营品辉百货商行购进牛栏山白酒5箱(60瓶),购进价格为80元/箱,于2025年10月14日自海口市营品辉百货商行购进牛栏山白酒5箱(60瓶),购进价格为80元/箱,于2025年10月15日自郴州市北湖区石安食品商行购进牛栏山白酒5箱(60瓶),购进价格为90元/箱。在牛栏山白酒瓶盖处均有钢印,其中自海口市营品辉百货商行购进的牛栏山白酒钢印的批次为“20230618206-AS57-58”,自郴州市北湖区石安食品商行购进的牛栏山白酒钢印的批次为“20241126201-A-71”。以上15箱(180瓶)牛栏山白酒均为同一规格,即42%vol500ml。当事人购进后拆箱摆放于货架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瓶,自己同亲友饮用36瓶,对外销售了102瓶,其中“20230618206-AS57-58”批次对外销售55瓶,“20241126201-A-71”批次对外销售47瓶,销售收入为153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产品鉴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牛栏山白酒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另当事人销售涉案牛栏山白酒及同地区销售同规格牛栏山白酒的价格为15元/瓶,故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的货值为2700元,违法所得为810.8元。
1;罚款伍仟元;2;没收4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及20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
5000.00元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