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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茂超注册资本:27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356322879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行政中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沪0115民初340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正安县人民医院,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6
(2024)沪0115民初56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人民医院,正安县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06-16
(2023)黔0324民初14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4
2023-05-25
(2023)黔0324民初13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5
2022-03-03
(2022)黔0324民初2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6
2022-02-10
(2022)黔0324民初2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宏泰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7
2021-12-15
(2021)黔0324民初57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8
2021-08-12
(2021)黔03民终6296号
劳动争议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杜**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04-22
(2021)黔0324民初1466号
劳动争议
杜**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0-07-15
(2020)黔0324民初2002号
劳动争议
杜**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2-03-03
(2022)黔0324民初2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九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06
2021-09-06
(2021)黔03民终6296号
劳动争议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4389.55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26
2020-12-17
(2020)黔03民终7105号
劳动争议
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4-14
2020-04-09
(2020)黔0324执7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华夏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2-27
2019-10-10
(2019)黔0324民初34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华厦腾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正安县小雅镇人民政府、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0447.8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2025]118号
证据一:2025年4月17日,我局接到正安县纪委交办的《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2025031601985)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班竹镇班竹社区熊洞沟组进行现场核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和班竹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任原提供的收费名单佐证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班竹镇班竹社区熊洞沟组开展现场核查和发现班竹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任原在班竹镇班竹社区熊洞沟组安装表前结算水表(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表后(结算水表至用户水龙头)安装了内丝弯头、内丝直接、截止阀、直接、管子等管材管件,任原收取了36户,150元/户,共计5400元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熊洞沟组用水户吴某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吴某强交给熊洞沟组组长吴某富85元结算水表、表后闸阀和管材管件费用合计150元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吴某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班竹镇班竹社区熊洞沟组组长吴某富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吴某富收取熊洞沟组用水户每户150元,共36户合计5400元转给班竹镇班竹社区主任吴某华,以及该150元包含85元结算水表、闸阀和管材管件费用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吴某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4月21日、5月8日、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班竹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任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任原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4张,提供现金退款图片1张,证明任原收取班竹镇班竹社区主任吴某华转交的每户150元,共36户合计5400元,微信转账给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郑兴桥5400元,(由于其中一户原本就使用的正安县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供水,故没有安装表前结算水表和管材管件,所以收取的150元已用现金退还该用水户),郑兴桥实际领取了35户共5250元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班竹供水管理站工作人员任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正安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进行询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正安县班竹镇2024年高原农业产业人畜饮水建设项目,系由贵州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承包建设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正安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吴某提供的《正安县班竹镇2024年高原农业产业人畜饮水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ABZ-2024-SG)1份,证明该项目工程施工内容只包含主管道、至用户院坝管道和闸阀,不包含安装用户结算水表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正安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吴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
罚款1.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2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正安市监处[2024]0180号
-
罚款1.76814万元#
17681.4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