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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陕坝镇杨治国农资农副产品购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治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D9JX4W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交通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5〕119号
经查,销售的“嘉磷丹”掺混肥料(售价:3050元/吨、共购进6吨,货值金额合计18300元)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8382一2021)7.4.2和7.9.2的要求;“佐邦”微生物菌剂(售价:2250元/吨、共购进8吨,货值金额合计18000元)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8382一2021)7.9.2的要求。到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0.58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杭(沙海)市监处罚〔2024〕11号
杭锦后旗沙海镇杨治国农资农副产品购销处(杨治国)销售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鸿雁”磷酸二铵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收购、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6-27
3
杭市监(沙海)处罚字【2023】16号
杭锦后旗陕坝镇杨治国农资农副产品购销处(杨治国)销售的20吨化肥无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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