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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比目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戎建玲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F789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蓬莱东街280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9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NJ-DR06S的电热水龙头在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共3项,不合格报告的编号为GJD2025-0127。<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项目不合格电热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39.62元,并处罚款6584.43元,两项合计罚没款8424.0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结构项目不合格电热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839.62元,并处罚款6584.43元,两项合计罚没款8424.05元。
6584.43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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