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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晨瑞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333354827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凯旋雅居小区0单元00010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5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黑药监规[2022]12号)以下规定:第十四条:“企业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区域应当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陈列布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用途、剂型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识,分类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区陈列,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著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三)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集中设置专区(柜)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 机系统,能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计算机系统应当按照《规范》 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 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陈列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 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的行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十八条第二款: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当有相对固定的验收场所,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专柜,并实行色标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岗位职责与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管理; (3)药品验收管理;(4)药品陈列管理;(5)药品销售管理;(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管理;(7)处方药销售管理(如有此项经营范围);(8)药品拆零管理;(9)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管理;(10)记录和凭证管理;(11)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1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此项不涉及);(14)药品有效期管理;(15)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16)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规定; (17)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18)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19)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2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 (21)计算机系统管理; (22)药品追溯的规定;(23)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管理(此项不涉及);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操作规程, 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验收、销售;(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4)药品拆零销售;(5)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存放;(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此项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可追溯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记录;(2)药品验收记录;(3)药品陈列检查记录;(4)药品养护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6)药品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 (7)中药饮片清斗装斗记录(此项不涉及); (8)药品拆零销售记录;(9)温湿度监测记录;(10)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12)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13)首营企业审核记录;(14)首营品种审核记录。(15)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的,应当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此项不涉及)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未涉及的要求,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执行。”的规定。 因该企业并非新成立,而是原有在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地址。所以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中其他不符合项就是依照本条规定确定的问题。
撤销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龙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2.(龙)市监责改[2023]白04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3.(龙)市监当罚[2023]白04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警告其违法行为。 4、现场笔录,证明在第二次检查中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仍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有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营业资质。 7、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家运身份。 9、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健安医药有限公司合法购进该药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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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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