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区东风酒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秋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4L42653643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高新区厦门街7号楼8号网点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2
(2021)吉02民初6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区东风酒茶商行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7
2021-11-11
(2021)吉02民初6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高新区东风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食处罚〔2025〕03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经营场所用现金结算的方式从陌生人手里以300元/瓶的价格共计收了2瓶青花汾酒,并准备以370元/瓶的价格售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止,现场共有2瓶青花汾酒,未售出过。当事人经营的2瓶青花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打假鉴定人张士瑞、王德荣鉴定,其鉴定结论为:“上述涉案商品防伪标识、外观标识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属:1.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2.虚假标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并向我局出具了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4)编号:A0010354)。当事人收酒时未保留卖酒人的联系方式,也未查验涉案商品的出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74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店里用现金结算的方式从陌生人手里以300元/瓶的价格共计收了2瓶青花汾酒,并准备以370元/瓶的价格售出。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止,现场共有2瓶青花汾酒,未售出过。当事人经营的2瓶青花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商品防伪标识、外观标识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当事人收酒时未保留卖酒人的联系方式,也未查验涉案商品的出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74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青花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第三项规定,已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收购的2瓶青花汾酒没有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涉案物品2瓶53%vol青花汾酒。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