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蓝海制釉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小红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571181503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太阳镇科技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9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
2023-12-2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0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1-29
财产保险合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7-10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6
2023-01-10
(2023)赣0983民初19号
劳动争议
潘**
高安市蓝海制釉有限公司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25
2018-02-05
(2018)赣0983民初4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蓝海制釉有限公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77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10-31
2017-10-11
(2017)赣0983民初28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高安市蓝海制釉有限公司与王**、新疆鑫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562号
证据一: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情况予以记录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进行检查后,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场内机动车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使用的场内机动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场内机动车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