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小港肖记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力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DK8ARQ4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小港管理区集贸市场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70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小港管理区集贸市场27号的洪湖市小港肖记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和顺”冻猪头肉(规格:10公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001175052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6 年1月26日,生产商:重庆市合川区麒麟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天龙路338号)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6】20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6】NO:0000794)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采购的“和顺”冻猪头肉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