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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阿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佳雷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0MA7G5CB8X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7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19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为: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当事人主体资质齐全。 当事人为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曾用名称长春市西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市致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曾用名长春市靠山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签定了《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合同》,代理服务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视频剪辑等事宜,以及广告的发布。 当事人代理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告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以及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经处罚〔2023〕15号内容,当事人为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代理服务的以下广告违法,违法广告包括拼多多平台“颜昉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苗圣堂冷敷凝胶”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胡白云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补肾养血丸”产品广告链接3条;拼多多平台“SHINBEE大药方旗舰店”发布的“壮腰补肾丸”产品广告链接2条、拼多多平台“奢墨大药房旗舰店”发布的“壮腰补肾丸”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村上阿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香港大药房痛风型医用冷敷液”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畔枝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北京同仁堂绞股蓝丹参葛根胶囊”产品广告链接1条;京东平台“西域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北京同仁堂麦金利牌西洋参淫羊藿枸杞胶囊”产品广告链接1条;以上共6款产品、10条广告违法,当事人为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视频剪辑、发布事宜。 长春市阿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庆合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签定有《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合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长春市阿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工作,按照每个产品2000元,制作图片,视频,宣传页面,如需要更改产品图片等相关信息时,阿雷文化传媒公司无条件满足甲方需求,合同期满后,根据制作、发布产品数量整体核算合同服务费用,6款产品共计广告费12000元整。 当事人代理长春市致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告情况: 通过调查询问以及参照《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经处罚〔2024〕14号内容,当事人为长春市致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以下广告违法,包括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花溪回春如意胶囊”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扶云黛大药房”发布的“灵芝王片”产品广告链接11条;拼多多平台“仁熬大药方旗舰店”发布的“北京同仁堂菊花桂花决明子茶”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泰济心大药房官方旗舰店”发布的“北京同仁堂人参黄精九宝茶”产品广告链接1条;拼多多平台“乾宇宙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菊巨子茯苓茶”产品广告链接1条;以上共5款产品、15条广告违法,当事人为长春市致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视频剪辑、发布事宜。 当事人为长春市致中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供广告服务代理,承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工作,双方签定的有《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合同》。按照合同,委托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每个产品1000元付费,5款产品共计5000元整,费用已支付。
当事人经营及发布的以上11款产品的25条广告,均已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当事人经营及发布未经审查、虚假广告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参照自由裁量规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应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
51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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