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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玲玲注册资本:6666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340508396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方港路10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2026)浙0213民初6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金**
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6)浙0213民初6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辛**,张*
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4)浙0213民初4889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周**,胡**
宁波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浙0213民初4889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胡**,周**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5
2024-05-09
(2024)浙0213民初19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大川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沧穹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6
2024-03-15
(2024)浙0213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7
2023-03-14
(2022)浙民终14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颜**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3-01-05
(2022)浙民终14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颜**,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7-08
(2021)浙02民初15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颜**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10-19
(2021)浙02民初159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颜**
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8
2023-01-28
(2022)浙02民终521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金**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31
2021-05-07
(2021)湘03民辖终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颜**、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5-31
2021-04-21
(2021)湘0302民初200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颜**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5-24
2021-04-12
(2021)湘0302执保1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颜**、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98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1-04-02
2021-03-23
(2021)浙0203行审41号
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21-02-26
2021-02-04
(2021)湘0302执保42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颜**、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2-26
2021-01-26
(2021)湘0302执保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颜**、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998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1-09
2019-12-30
(2019)浙0213民初35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鹿**与梅**、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方办罚决字﹝2024﹞第000054号
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起,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盛家村大欧河东侧建设宁南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计家河、大欧河项目时,擅自占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盛家村大欧河东侧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0.4815亩,且积极配合处理,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肆拾元整(¥8,740.00)。上述罚款,限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奉化区公园路19号)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肆拾元整(¥8740.00)
874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方桥街道办事处
2024-10-16
2
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26号
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奉化区江口街道庄家畈村、方桥街道上三村山隍河两侧地块占用土地建设道路景观工程。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道路景观工程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8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648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6405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9215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农村道路、3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30元;总计19304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宁波市奉化区茗山路269号208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0******01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02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486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6486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6405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9215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农村道路、3平方米沟渠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河流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30元;总计193040元;
193040.0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9-03
3
奉方办罚决字﹝2023﹞第000085号
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12平方米土地;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549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6470元;33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60元;230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300;共计49430元;4.鉴于马某某系该公司法人,中共党员,移交宁波宁南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纪检组处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12平方米土地;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549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6470元;33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60元;230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300;共计49430元;4.鉴于马玲玲系该公司法人,中共党员,移交宁波宁南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纪检组处理
66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方桥街道办事处
2024-01-04
4
奉方办罚决字﹝2023﹞第000084号
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庄家村、后江村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65平方米土地;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017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60510元,48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60元,共计61470元;4.鉴于马玲玲系该公司法人,中共党员,建议移交宁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纪检组处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65平方米土地;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017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60510元,48平方米农村道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960元,共计61470元;4.鉴于马玲玲系该公司法人,中共党员,移交宁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纪检组处理
960.00元
方桥街道办事处
2023-12-27
5
奉方办罚决字﹝2023﹞第000021号
当事人宁波宁南贸易物流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在方桥街道后江村动工建造人行道,至2021年4月15日完工,建成一条人行道。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5平方米土地;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65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6950元;4.鉴于刘康系该项目直接负责人,非中共党员,未构成处人条件。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16,950.00);2、其他。
1695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方桥街道办事处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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