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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梁富春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富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2MAA7GCNE2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南柳路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市监处罚〔2023〕158号
2023年5月16日,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来案件材料,材料反映,2023年5月16日,该局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南柳路50号的南宁市兴宁区梁富春餐饮店查获卷烟25.8条,该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别的批发商购进“真龙”(珍品)、“真龙”(轩云)、“芙蓉王”(硬)等品牌的烟草制品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南柳路50号的南宁市兴宁区梁富春餐饮店对外进行销售,经营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至2023年5月1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你(单位)购销的烟草制品共24个品种,数量25.8条,销售期间未对烟草制品作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烟草部门核价,你(单位)该批烟草制品经营额为2595.5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上缴国库。
12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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