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库盈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晓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C4281D8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2号星悦广场B1-01(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浙1004民初55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富营食品有限公司
台州库盈食品有限公司,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9
(2024)浙1004民初55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富营食品有限公司
赵**,台州库盈食品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9
买卖合同纠纷
台州富营食品有限公司
赵公德;台州库盈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3〕2120号
2023年5月28日,被处罚人台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东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销售外包装上标注有“减肥瘦身小黄瓜”等内容的小黄瓜;在经营场所常温货架上摆放一款“双汇配餐金火腿”,外包装上标注有“贮存条件:0℃-4℃,保质期:90天”等内容;在酒类货架上摆放一款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松北人参枸杞酒”。
当事人宣传水果小黄瓜具有“减肥瘦身”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外包装标注的贮存条件销售“双汇配餐金火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的“松北人参枸杞酒”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元叁角陆分。
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