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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伊婧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2280719646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大武口区胜利东街32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0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鹏程万里隆信合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10
2019-12-09
(2019)宁0202民初35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宁夏鹏程万里隆信合二手车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大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拥有机动车安全检测线2条,重型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1条,轻型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1条,轻型汽油环保检测线2条,摩托车检测线1条。结合2026年3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的3个问题,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随机提取其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6份,确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摩托车安检工位初始配置有车轮夹紧装置,后续进行了拆除,不满足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附录E.3.1.2b):“三轮汽车、摩托车前照灯检验时,保持前照灯正对前照灯检测仪,有夹紧装置的将车轮夹紧”的检验方法要求,当事人开展摩托车检测时,未安装使用夹紧器将车轮夹紧,并向社会出具了编号为**************421460、***********2N0751722的2份CMA检验检测报告;2.当事人使用的轴(轮)重试验台,设备出厂编号为643,安装在当事人的大车安检线(内部编号:6号线)上,轴(轮)重试验台称重板上表面前的地面上焊接有螺纹钢,高度差超过±5mm,不满足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D.1.1b):“轴(轮)重仪应水平安装,安装时所有称重板上表面与地平面的高度差均不应超过±5mm”的要求,当事人使用该设施设备开展机动车检测,并向社会出具了编号为***********2N0979886、***********2N0964780的2份CMA检验检测报告;3.当事人使用的带有称重功能的平板制动台,设备出厂编号18040044044,安装在当事人的小车安检线(内部编号:5号线)上,平板制动台称重板上表面前焊接有螺纹钢,高度差超过±5mm,不满足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C.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可选择地磅或轴(轮)重仪(包括带称重功能的平板试验台)等方式进行测量,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如采用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证轴(轮)重仪有足够的有效测量长度,确保并装双轴、并装三轴的同侧轮同时停在一块称重板上。安装时所有称重板上表面应水平,高度差均不应超过±5mm”的要求,当事人使用该设施设备开展机动车检测,并向社会出具了编号为***********2N0961640、***********2N0596958的2份CMA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罚款叁万元(30000元)。
30000.00元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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