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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塞外皇朝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秀芳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3318545641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宝山路南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29
2021-01-14
(2021)内0403民初235号
不当得利纠纷
胡*与赤峰塞外皇朝餐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元市监处罚﹝2024﹞238号
经查,赤峰塞外皇朝餐饮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在批发市场进购山药4kg,货值金额64元,其中2.45KG用于抽样检测,销售价16元/KG,违法所得39.2元,剩余1.55KG山药已全部作为做菜辅料使用,售卖情况无法统计,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时未进行索证索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039.2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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