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天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母长春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786360023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二大道二支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3
(2022)津01民终5390号
劳动争议
赵**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09
(2021)津0111民初15718号
劳动争议
赵**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1-12-08
(2021)津0111民初98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9
(2021)津0111民初1482号
劳动争议
赵**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1-03-19
(2021)津0111民初1482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9
(2021)津0111民初1483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8
2021-03-19
(2021)津0111民初1483号
劳动争议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1-03-05
劳动争议
赵**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0-09-21
(2020)晋0302民初1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阳泉吉呈凯商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11-09
(2021)津01民辖终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汾西正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1-09-30
2021-08-18
(2021)津01民终4820号
劳动争议
赵**、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03
2021-08-04
(2021)津01民终4819号
劳动争议
赵**、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30
2021-06-26
(2021)黔0203执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源鑫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25
2020-08-24
(2020)晋0302民初1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阳泉吉昌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1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8-01
2020-01-17
(2020)津0111民初1155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威森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3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29
2020-03-20
(2020)津0111民初1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惠尔得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10
2020-01-21
(2020)津0111执保148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威森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3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1-28
2019-08-20
(2019)津0111民初95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74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21
2019-06-10
(2019)京03民辖终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约翰芬雷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环罚字﹝2024﹞029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该单位的环评文件,该单位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喷漆车间密闭设计,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一套“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净化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2#、3#喷漆房内有喷漆后的产品正在晾干,2#、3#喷漆房未密闭;执法人员检查配套的“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净化设备”,发现活性炭颜色均已发白,且靠近活性炭箱箱门处的活性炭碎裂严重。
1、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40000.00元
11120111MB1501894G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