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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菱(福建)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2759351025P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埔头村玉园北区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武处罚〔2025〕97号
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人和北路66号御景花园内5幢1#电梯于2022年3月31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闽E5542(17),使用单位名称:漳州市长泰区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设备使用地点:漳州市长泰区人和北路66号御景花园长泰区龙津商业广场(5幢),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1GZ1234567892014C779,产品编号:SL/T3810-14,监察识别码:TE11471。 当事人与漳州市长泰区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编号:ZL-WB20241231001,项目:龙津商业广场,项目内共15部电梯,维保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长泰区龙津商业广场内使用的电梯(监察识别码为TE11471)的维护保养、故障维修工作。 当事人的两名维保人员钟金丰和宋楚豪负责对上述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两人均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均在有效期内。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保时,维保人员到场填写了维保公示卡,公示卡内显示设备状态为正常。通过轿厢内监控视频回放发现,维保人员未对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测试,未对底坑环境进行清洁。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第六条第一款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编号:ZL-WB20241231001),合同中约定单部电梯一个月维保费用为350元,半月维保一次的费用为175元。因此,当事人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的违法所得为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漳州市长泰区境内,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2.2025年9月28日,受委托人宋楚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维护保养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3.2025年9月28日,受委托人宋楚豪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电梯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电梯维保公示卡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电梯的使用登记情况以及维保人员的资质情况。 4.2025年9月28日,受委托人宋楚豪提供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2025年10月22日,我局对受委托人宋楚豪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我局通过公捷在线取证平台存证的视频所生成的《电子数据确认函》,编号:DZGZ20251015039745。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7.《电梯维护保养与运行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编号:0007583)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受委托人宋楚豪签名(捺印)盖章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认为可以予以采信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 案件性质 当事人对电梯维护保养时未对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测试,未对底坑环境进行清洁,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提供了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TA-19从轻情节“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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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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