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世远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奇敏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02MA2Y44KW3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建元路56号元南花园5幢29号、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支处〔2026〕39号
(一)当事人销售的“秘制川贝老陈皮”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涉及“化痰止咳”治疗功效,标签上应当标明事项不完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认定本案货值金额560元,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证明材料,认定违法所得为销售所得560元。
(二)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秘制川贝老陈皮”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三)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经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
-
-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