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带岭区家易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宪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3MA1B41839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松韵小区12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购入和售出过程并不知道冬虫夏草酒和国宴酒的包装涉嫌违法。该单位没有尽到对进货的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综合判断,当事人存在分别违反了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事实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件中购物小票打印件一张,证明投诉人在该超市购买过冬虫夏草酒和国宴酒;
2.投诉件中酒品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投诉人所述酒的包装样子;
3.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的冬虫夏草酒和国宴酒进行了当场扣押及扣押明细情况、文书送达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代理人进行过询问;
5.延长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该两款酒实行了延长扣押、文书送达情况;
6.进货上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张,证明上家经营许可情况;
7.进货付款票据打印件一份,证明对上家付款情况;
8.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进货价格和数量情况;
9.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超市经营许可资质情况;
10.超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1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核查情况;
12.代理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2
箐市监处罚[2023]12号
在我局陪同市局督导检查组检查时,该店酸奶销售区负责人因个人私事外出,伊春市带岭区家易购超市临时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由于酸奶冷藏柜在工作状态下声音很大,担心吵到过往的顾客和在附近工作的店内人员,且临时安排的工作人员不了解酸奶贮存的条件,因此将酸奶冷藏柜关闭,未按要求对食品进行贮存,事发后,当事人针对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情况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3.经营者孟宪娟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
4.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全权委托段玉玲负责配合该案件调查;
5.店长段玉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询问人的自然人身份;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在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7.对段玉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开酸奶冷藏柜的实际情况;
8.2022年对当事人的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因此类事件已经接受过一次处罚;
9.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实际情况;
10.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