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恭城镇猴子私房手工作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俊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2MA5M9TBC2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县恭城镇印山街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恭市监处罚〔2023〕A064064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6日对恭城县恭城镇猴子私房手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加工间内摆有:1.外包装标示:复配蛋糕乳化剂(食品添加剂);净含量:5KG/千克;生产日期:2022-03-29;保质期至:2023-03-28;原产国:荷兰;进口商:芝兰雅烘焙原料(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四路202号;已开封使用,剩余1.42千克;2.产品名称:法式千层酥皮;执行标准号:GB/T 20977(烘烤类糕点);生产许可证号:SC12442058102169;保质期:180天;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外包装喷码标示:2022/03/19;制造商:宜昌市鑫桂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十里铺工业园区(城西);共3袋,其中2袋未开封,另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156克;3.食品名称:无糖黑芝麻糊;执行标准:GB/T 2378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45040300175;保质期:整包存放十二个月;生产日期:见本包装袋背面;包装袋背面标示:20220124 882;净含量:480克(12小包);生产者:广西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西梧州市钱鉴路55号;共1袋;4.品名:快餐黄豆粉;产品标准代号:Q/WGM0004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101800027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标识;外包装标识为:生产日期 2022/02/23;净含量:450克;生产商:四川五谷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厂址:简阳市石桥镇方家寺(国家粮食储备库内8号楼);共2袋。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本局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送达了《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恭市监强字〔2023〕A018号)及财物清单(0000192)文书。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09月14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糕点制作,于2019年10月12日获得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复配蛋糕乳化剂(食品添加剂)是250元/桶;无糖黑芝麻糊是15元/袋;法式千层酥皮是8元/袋;快餐黄豆粉是15元/袋,货值金额共178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复配蛋糕乳化剂(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剩余1.42千克;2.法式千层酥皮3袋,其中2袋未开封,另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156克;3.无糖黑芝麻糊(可丝达馅料)1袋;4.快餐黄豆粉2袋;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