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水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02MA33BNRW1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鼓市监处罚〔2025〕80号
2024年11月11日,我局鼓西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并附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1号(复印件),线索显示当事人涉嫌转让营业执照。经查,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水仙伙同他人利用王水仙身份信息到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注册了包含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在内的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并办理了2个对公账户,以合计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21年10月王水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在检察院的线索移送函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02刑初691号予以详细载明。另,2024年11月27日,我局鼓西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30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未见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吊销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王水仙体育用品商行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且办案机构建议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较重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吊销许可证件
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9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