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新世纪纯净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全本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2722066079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洋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以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12号
经查:2026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沙洋县新世纪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武汉食品化妆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6)GJZ12-00044,铜绿假单胞菌单项判定不合格,实测值为(0,0,48,0,6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5日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事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批次共计生产了881桶纯净水,于2026年4月1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含监督抽检的14桶。主要销售给周边乡镇的经销商,销售价格为每桶2.5元,共计销售金额为2202.5元,每桶利润0.5元,获利440.5元。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对各经销商发出《关于我司采取召回措施的通知》。2026年6月3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纯净水生产及经营整改情况汇报》,阐述了因人员操作不规范清洗消杀问题导致不合格,并自行抽样送检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40.5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为10440.5元。
1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