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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海注册资本:3005.4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753588128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清水塘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8
(2024)云2504民初4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2
2019-05-22
(2019)云2504民初12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金德易经贸有限公司
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杨**,杨**,杨*,杨**,杨**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5
2022-01-12
(2022)云25民申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姜**、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08
2021-12-02
(2021)云25民辖18号
侵权责任纠纷
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0-12-25
2020-12-04
(2020)云2504执2029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刘**、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0-19
2020-09-22
(2020)云2504执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7-08
2020-03-10
(2019)云2504执16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金德易经贸有限公司、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05
2019-09-23
(2019)云2504民初2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205.7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7-09
2015-05-06
(2015)弥民二初字第346号
合同纠纷
弥勒市弥阳镇中以则村民委员会与弥勒市海荣磷化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4-19
2018-12-14
(2018)云25执复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弥勒市海荣磷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4-19
2017-12-29
(2017)云2504民初2681号
民事案由
弥勒市海荣磷化工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16
2017-12-29
(2017)云2504执3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弥勒市海荣磷化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29号
当事人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生根助长肥(磷钙肥)有黄色和蓝色两种包装规格,当事人在以上两种包装的产品外包装正反面标注的“活化土壤、抑制病害、抑制土壤重金属、钝固土壤重金属、有效减少植物对土壤重金属的吸收……”等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黄色和蓝色两种包装的“生根助长肥(磷钙肥)”外包装标签标识中肥料通用名称、字体、标注“生根助长”、黄袋外包装的矩形区间面积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杨文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二.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1.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36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2.对有关责任者公司总经理杨文泉(身份证号:532526********0236)(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人民币4236元(大写: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公司总经理杨文泉共计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二.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者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1.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36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2.对有关责任者公司总经理杨文泉(身份证号:532526********0236)(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以上罚款合计:弥勒市海荣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人民币4236元(大写: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公司总经理杨文泉共计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5236.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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