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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威麦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瞿碧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EE80WK6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长渠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洪湖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系洪湖本地长期从事饮用水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已于2010年3月21日注册了第6451961号第32类“世荣”商标。洪湖市康达商贸有限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长期在洪湖地区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持续使用“康达”作为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其产品“康达”牌桶装水在洪湖本地饮用水市场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同时其“康达”牌桶装水桶身采用蓝色半透明PC材质,表面具有颗粒状防滑纹理,桶身凹槽设计独特,装潢标签以蓝白为主色调,正面显著标注“康达”标识并辅以水滴、水波纹、气泡等图案元素,该商品整体包装具有独特性以及品牌辨识度。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股东曾某某个人申请注册第32类“洪湖康达”商标,该商标于2025年8月14日核准公告,商标注册号为83687874;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股东曾某某个人又申请注册第32类“洪湖世荣”商标,该商标已于2026年3月14日核准公告。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注册成立,曾某某占股20%。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与股东曾某某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获得“洪湖康达”商标使用权,并于2026年1月初开始生产销售“洪湖康达金典系列16.8L”桶装水,且其生产销售的“洪湖康达金典系列16.8L”桶装水桶身材质、颜色、防滑纹理、凹槽造型与洪湖市康达商贸有限公司“康达”牌桶装水基本一致,装潢标签同为蓝白主色调,正面标注“康达”及“洪湖”滴水图标,标签上的容量、产品类型、生产信息、联系方式、二维码等模块的排版布局亦高度近似,两款商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与曾某某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收购其第83687874号第32类“洪湖康达”注册商标,并于2026年1月31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湖北威麦饮品有限公司洪湖市场发展及收购洪湖康达商标专项报告》宣传文章。“洪湖康达”注册商标于202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至案发时不足一年,商标注册人曾某某此前未从事过饮用水生产经营,亦未使用“洪湖康达”品牌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当事人将“洪湖康达”商标表述为“本土深耕多年的知名商标”、“本土化品牌形象与渠道资源难以替代”与事实不符。另查明,2026年3月23日,当事人微信小程序平台中“洪湖康达金典系列16.8L”桶装水的累计销量为10659桶,而截至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洪湖康达金典系列16.8L”桶装水实际销量仅为3,173桶,货值金额为8624元。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平台展示虚假销售数据。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已停止实施混淆行为,且当事人停止生产或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商品,同时当事人已还原了“洪湖康达金典系列16.8L”桶装水真实销售数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商品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2、对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作出处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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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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