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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巨红岩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7523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南一路1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2025)粤0111民初4782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厦门碧尤唯化妆品有限公司
赵**,曾**,广州市轩杨日化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安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4)粤0111民诉前调5525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函美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人妆束(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01-17
(2024)粤0111民诉前调193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华狮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思尚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2
(2023)沪73民初154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奥斯默(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5
2024-06-25
(2024)鄂09知民初2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西方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喻*,广州众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1-13
(2023)鄂09民初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西方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喻*,广州众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3-27
(2022)粤0606民初30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米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王**,李*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8
2023-03-17
(2023)沪0117民初4269号
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奕沃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网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奥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9
2023-01-10
(2022)粤0606民初304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米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王**,李*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27
(2022)粤01民终20931号
合同纠纷
刘**
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6
著作权权属
厦门碧尤唯化妆品有限公司
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5
(2023)鄂09民初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西方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众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9-26
(2023)鄂09民初4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西方路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众安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2-16
(2022)粤01民终20931号
合同纠纷
刘**、刘*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2-06-17
(2022)粤0111民初7468号
合同纠纷
刘*、刘**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0
2023-03-17
(2023)沪0117民初4269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奕沃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与上海网鸿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5-26
2021-12-03
(2021)粤0111民初28889号
劳动争议
杨*、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2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5-09
2022-04-11
(2022)粤01民终3737号
劳动争议
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杨*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07
2021-05-28
(2021)粤01民终11264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刘**、李**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7-15
2020-10-15
(2020)粤0111民初19080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刘*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82号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6A03591。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样单位为当事人的“俏曼维格轻奢抗皱面膜(批号:LFC15Q401、限期使用日期:2029/03/14、包装规格:28ml×5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202302)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承认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上述检验报告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生产“俏曼维格轻奢抗皱面膜(批号:LFC15Q401、限期使用日期:2029/03/14、包装规格:28ml×5片)”共1492盒,成品检验用了2盒,留样4盒(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销毁),抽检用了3盒,剩余1483盒全部售出,售价1.56元/盒,销售额2313.48元。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共召回876盒(已于2026年5月29日被我局扣押入库),并退回召回产品收取的货款给客户。当事人提供有证据材料支撑的包材成本为0.98元/盒。故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327.52元,违法所得为860.14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鉴于上述情况,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明检查情况;2.当事人关于涉案产品的生产批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和《检验报告》No:2026A03591等,证明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的情况。
鉴于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的规定,考虑到广州市白云区化妆品行业高度集中,为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合法裁量、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情况,对案件进行综合裁量。”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从轻级别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已部分退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已退赔款项对应的508.08元违法所得,不再予以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2.06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俏曼维格轻奢抗皱面膜(批号:LFC15Q401、限期使用日期:2029/03/14、包装规格:28ml×5片)”876盒;三、罚款1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5352.0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1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874号
2025年8月20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俪妍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8月份至9月份,我局陆续收到以下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1、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IH0830)2、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HC0718)3、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4、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H202570492)5、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KH0637);5、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CKH0637);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2504079);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YJJYHZP202503222)。上述检验报告涉及6批次防晒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结论为不合格,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但上述产品成分与注册批件的配方不一致,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为7226.95元,违法所得为7024.01元。2025年8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还发现其生产车间里的一条化妆品生产线正在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化妆品还没有销售就被我局查获了,没有定价,按成本价计算下来,每盒为*元,我局扣押的504盒成品的货值为970.2元,违法所得为0元。
1、针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召回了部分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的“LAENNA莱也纳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LED10L102)46盒、“LAENNA莱也纳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LEA03L101)3盒、“LAENNA莱也纳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LEC06L102)5盒;二、没收违法所得7024.01元;二、罚款8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2、针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曾因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和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过“穗云市监处罚[2024]2456号”的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对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采取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签虚假的“韩方五谷双抗紧致焕亮精华面膜+韩方五谷双抗紧致焕亮精华液”(限用日期:2028/08/07)化妆品成品504盒、外包盒296个,膜片1230片;二、罚款165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965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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