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百姓乐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景章兰 | 注册资本:12.9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054254946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迷你星座天秤座一层9号夹层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706号
经查,当事人系2012年9月12日依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南路迷你星座天秤座一层9号夹层4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6月27日接消费者投诉,称在重庆市江津区百姓乐超市购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瓶,金额2100元,认为是假酒。2025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江津区百姓乐超市检查,现场未发现同类型白酒。本局于2025年7月1日向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江津市监辨鉴通〔2025〕3号)。2025年7月1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人宋世江会同商家(重庆市江津区百姓乐超市)经营者景章兰、消费者三方到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几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鉴定,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人宋世江鉴定,消费者购买的2瓶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2瓶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塑料外包装上有粘贴的喷码:065348855587及957509661680,瓶内印有85293023,生产日期为2019/03/18外包装正面有五粮液背面有WULIANGYE等标识。鉴定人宋世江对上述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出具了《辨认/鉴定证明书》,在《辨认/鉴定证明书》上写有标称品名:五粮液;规格:53%VOL500mL;;批号:85293023;生产日期:2019/03/18;贰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2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鉴定人宋世江鉴定,鉴定结论为:①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③使用短信验证,物流信息与我公司数据不相符。据此判定:该批酒属假冒我公司生产的五粮液产品,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定人当场出具了辨认/鉴定证明书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12564)。五粮液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第13878307号,有效期限至2028年09月13日,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WULIANGYE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第3467941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34年8月20日,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应视为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P00100304)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已对消费者进行退赔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P00100
3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