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8MACJUGU712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中联路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6
(2026)闽0628民初6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和县黄乔永五金店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
平和县人民法院
2
2024-11-07
合同纠纷
漳浦县吉隆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
平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漳环罚﹝2026﹞50号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2025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福建鹏鹞环保有限公司平和县分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分别为51.27mg/L、50.59mg/L、54.98mg/L、52.98mg/L、50.29mg/L、50.62mg/L、51.68mg/L,已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的一级A标准,即化学需氧量50mg/L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最高值超过排放标准0.01倍。2025年11月2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三次采样并进行数据比对发现,三次采样对应的时间段在线监控平台化学需氧量数值均高于实测值,其中最高值为51.2mg/L,平均误差为26.216%,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规定,查明2025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在线平台数据显示超标,系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误差导致,以致于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与实际排放情况不符的异常情况。进一步查明,该公司2025年11月18日至11月19日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内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未报告。
对该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异常情况不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万元﹞罚款。
35000.00元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