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富喜 | 注册资本:30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581748403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信阳市明港镇建设路明港产业集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2026)豫1503民初2224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黄**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
2026-02-26
(2026)豫1503民初1833号
劳动争议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3
2026-02-05
(2026)豫1503民初1028号
劳动争议
王**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4
2026-02-05
(2026)豫1503民初1026号
劳动争议
李**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5
2025-09-12
(2025)苏0105民初9911号
保险纠纷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6
2025-07-09
(2025)苏0105民初9911号
保险纠纷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7
2024-12-05
(2024)豫1503民初12595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张**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8
2024-08-23
(2024)豫15民终3097号
劳动争议
罗**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7-26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信阳平高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6-14
(2024)豫15民终2304号
不当得利纠纷
王**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6
2025-06-27
(2025)豫1503民初7433号
劳动争议
陈某甲;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6
2023-08-01
(2023)豫15民终3504号
劳动争议
孙**与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30
2022-12-22
(2022)豫1503民初10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铂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66379.1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0-19
2022-10-12
(2022)豫15民终5333号
劳动争议
付**、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7583.08元
民事案件
5
2022-06-01
2022-05-10
(2022)豫15民终1189号
劳动争议
付**、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11084.19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14
2022-03-21
(2021)豫1503民初9495号
劳动争议
梅**、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3291.95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11
2022-04-01
(2022)豫1503民初564号
返还原物纠纷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29
2021-06-22
(2021)京0106民初13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30
2020-12-17
(2020)豫0728民初2652号之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与魏**、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04
2020-11-11
(2020)豫15民终40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海秉邦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高**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平市监处罚〔2026〕12号
2025年12月4日我局接到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和《关于对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22”起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函》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22”起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称:2025年4月22日,位于明港真工业集聚区的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镀锌六线车间内,一名工人在酸洗房进行产品起重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56万元。经调查认定,,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2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对起重作业工作岗位危险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冒险穿越起重作业危险区域时误启动设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被吊起货物碰撞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交由我局依法依规开展后处理。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22日18时05分当事人镀锌六线车间内使用一台标称为:设备品种:电动葫芦式门式起重机、设备代码;417041209201800229,型号LED10+10T-16.5M A3 设计、制造、安装单位:河南省重科防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重设备作业时中联交通公司员工杨锡全在镀锌六线车间酸洗房内,欲操作一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护栏板吊运至酸洗池,由东向西冒险穿越起重作业危险区域时误触遥控器,致使起重机突然启动,由于安全距离不足,导致其腹部以上身体被垂直吊起的护栏板碰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等,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死亡。案发时使用的涉案起重机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4年9月28日、批准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9月,该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56万元。依据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22”起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56万元的情形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的规定,属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次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负主要责任,陈兴国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4日对本次事故受害者家属已完成民事赔偿。另据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兴国2024年在公司任职期间税后收入99052.54元,未在该公司获得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1、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行为罚款100000元、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兴国处上一年年收入99052.54元30%的罚款,计29715.76元。
228768.30元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