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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郁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3MA1NKKLN5U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阜宁县沟墩镇人民南路4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5
(2022)苏09民初2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4-22
(2022)苏09民初2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3-16
(2022)苏09民初106-10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苏09民初1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2-28
(2022)苏09民初1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21
(2021)苏09民初53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8
2022-07-26
(2022)苏09民初26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沟墩镇美嘉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4〕00300号
经查: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从南京鑫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袋“千立喜洋洋”牌土豆粉,土豆粉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保质期120天。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土豆粉以2元/袋上架销售。到期前,当事人主动下架35袋上述批次的土豆粉,并于2024年5月31日退货。当事人在下架退货的过程中遗漏5袋上述批次的土豆粉,继续存放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待售。2024年6月11日,崔某在当事人处购买1袋上述批次的土豆粉。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下架并退货4袋上述批次的土豆粉。 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盐城招商场兴兴旺百货批发部以6.5元/台的价格购进4台“方帆”牌不锈钢电热管。电热管的包装盒上标有“方帆注册商标,自动断电,A-11,不锈钢电热管,执行标准:JB/T4088-1999标准,额定电压:220V-50Hz,额定功率:1000W,余姚市余姚镇方达电器厂,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康山工业区,6931400612309”等内容,在包装盒内放有一张“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有“电热管,本产品经检验符合JB/T4088-1999标准,功率:1000W-3000W,电压:220V-50Hz,生产日期:2014年05月,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方达电器厂”等内容。当事人采购上述电热管时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购进后,当事人以8.8元/台的价格将上述电热管上架销售。2024年6月1日,仇某在当事人处购买1台上述电热管。截至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上述价格共销售了3台电热管。 2024年5月5日、5月6日,当事人以2.8元/袋的价格从阜宁县阜城镇酱醋厂经营部共购进40袋“乐畅”牌煮茶蛋料。煮茶蛋料的包装上标有“乐畅注册商标,煮茶蛋料,调味料,净含量20克,配料:桂皮、肉桂、小茴香、陈皮、姜、茶叶、白芷、丁香、山奈、高良姜、花椒、八角、辣椒、豆蔻,保质期:24个月,产品标准代号:Q/BLC 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7148109711,制造商:山东乐畅调味品有限公司,地址:乐陵市杨安镇溢香大道9号,生产日期:2024/04/11 09”等内容。 2024年6月18日,颜某在当事人处购买1袋上述批次的煮茶蛋料。截至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上述价格共销售了6袋煮茶蛋料。 2024年5月13日,当事人以330元的价格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镇蔬菜批发市场内一蔬菜经营户处购进9.5公斤鲜百合。购进时,当事人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食用农产品上架销售,鲜百合的销售价为39.6元/公斤。 2024年5月16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鲜百合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4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鲜百合的检验报告。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判定:鲜百合的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为0.457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所规定的“≤0.05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之外的鲜百合当事人以上述销售价格全部售出。 当事人购进上述土豆粉和煮茶蛋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376.2元,违法所得46.2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0.5元。
罚款金额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7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7
2
阜市监处罚〔2023〕00163号
经查:2023年7月4日,当事人从阜宁县桥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徐国峰处以120元的价格购进90公斤青菜。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可以识别供货者身份的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大青菜放在经营场所销售。 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同中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同一批次的大青菜进行抽样,大青菜抽取的样品数量为6.188公斤,大青菜样品购买价格为1.76元/公斤。 2023年7月19日,本局收到大青菜的检验报告。大青菜的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3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大青菜,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申请复检的途径及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抽样之外的大青菜当事人以上述销售价格全部售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158.4元,违法所得38.4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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