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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曲亭镇吉恒村田源农业服务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年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24MA0JCH7E5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洪洞县曲亭镇吉恒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农﹝肥料﹞罚﹝2025﹞7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肥料产品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提供相关手续,且销售的“微生物菌剂”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第19项“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3、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
1800.00元
洪洞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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