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源刁家果蔬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迎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BCHCG8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南街(温泉花园二期18#楼)长盛街南四段路西3-8-16-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21号
经查:林甸县源刁家果蔬生鲜超市负责人马利娜于2024年1月2日在林甸县裕泽商行购进青岛经典8度啤酒10箱每箱六瓶共计60瓶,每箱进货价格28.00元,销售价每箱36元,每瓶销售价格6.00元,能提供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到2023年04月02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时,该超市于2024年1月2日购进的60瓶青岛经典8度啤酒中57瓶已在保质期前销售完毕,剩余3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经典8度啤酒在货架上未销售,货值金额18.00元,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食品资质情况 ;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青岛经典8度啤酒的情况;
5.供货方证明和进货票据各一份;
6. 现场相片一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说明了授权委托情况。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近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9-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