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巴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国芬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7153954995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32号
榆树市巴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迎宾路,经营范围为:白酒、配制酒生产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4日销售给周景林、张成凤、朱永昌、孙凌超四人的高粱烧酒、东北小烧酒是成本价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的53度白酒是散白酒、小米酒、金小米枸杞酒、人参酒标签标注有总糖≤300g/L、52度高粱烧酒固形物项目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构成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和生产的52度东北小烧酒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止该公司销售无标签的散白酒10箱,售价215元/箱,货值金额2150元,生产的固形物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52度高粱烧酒200箱,售价51元/箱,货值金额10200元,违法所得为10200元。
当事人在于2024年10月14日销售给周景林、张成凤、朱永昌、孙凌超四人的高粱烧酒、东北小烧酒是成本价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的53度白酒是散白酒、小米酒、金小米枸杞酒、人参酒标签标注有总糖≤300g/L、52度高粱烧酒固形物项目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构成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和生产的52度东北小烧酒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止该公司销售无标签的散白酒10箱,售价215元/箱,货值金额2150元,生产的固形物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52度高粱烧酒200箱,售价51元/箱,货值金额10200元,违法所得为10200元。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下列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158号
榆树市巴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迎宾路845号,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散白酒、灌装白酒、袋装白酒、桶装白酒;白酒酿造、配制酒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生产小米枸杞酒10箱(规格4L、40%vol)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食用香料、枸杞、执行标准GB/T27588;2024年4月2日生产的小米枸杞酒10箱(规格1L、42%vol),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小米酒、枸杞、大枣(枸杞、大枣)浸泡液,执行标准为GB/T27588;2024年3月25日生产金小米酒10箱(规格1L、42%vol),标签配料表:水、小米酒、枸杞、大枣(枸杞、大枣)浸泡液,执行标准GB/T27588;2024年3月26日生产黄金小米酒10箱(规格1L、42%vol),标签配料表:水、小米酒、枸杞、大枣(枸杞、大枣)浸泡液,执行标准GB/T27588;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上述4批次露酒标签上未标注其真实属性(露酒),构成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生产小米枸杞酒10箱(规格4L、40%vol),售价50元/箱;2024年4月2日生产小米枸杞酒10箱(规格1L、42%vol),售价40元/箱,2024年3月25日生产金小米酒10箱(规格1L、42%vol),售价40元/箱,2024年3月26日生产黄金小米酒10箱(规格1L、42%vol),售价40元/箱,货值金额1700元。违法所得为1700元。
-
67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6
3
榆市监行处字〔2024〕3号
榆树市巴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2生产的鹿茸酒,2023年12月19日,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该鹿茸酒未检出梅花鹿成分,标签标注有鹿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生产的鹿茸酒,2023年12月19日,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该鹿茸酒未检出梅花鹿成分,标签标注有鹿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4
榆市监行处字〔2024〕29号
榆树市巴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3生产的小米原浆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标签上标注有纯粮酒字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于2022年7月3生产的小米原浆酒,标签配料表标注为:水、食用酒精、小米原酒、枸杞浸泡液、食用香料,执行标准为GB/T27588,标签上标注有纯粮酒字样,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作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