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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戚春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575225824X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原阳县农行大道南端路东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豫0725民初878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
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原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01-02
(2024)豫0725民初89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中科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原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10-14
(2022)豫0725民初5044号
合同纠纷
毛**
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原阳县人民法院
4
2020-05-13
(2020)豫0725民初9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原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5-13
(2020)豫0725民初9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
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闫**
原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06
2020-06-16
(2020)豫0725民初9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与闫**、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4-01-09
2014-01-09
(2014)新中行审字第2号
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5672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原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5年12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抽查了该公司2个居民小区的水表使用情况(盛世佳苑小区和曼哈顿小区)。发现有5家用户的水表上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且均已超过检定周期但仍在使用。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这5块水表的水费清单和情况说明,但该公司不能提供这5块水表的首检合格印、证。根据清单和情况说明显示:盛世佳苑小区用户孙元泼水表安装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截至2025年11月共用水376立方米,共计收取水费1052.8元,盛世佳苑小区用户张勤勤水表安装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截至2025年11月共用水1853立方米,共计收取水费5188.4元,曼哈顿小区用户王威威水表安装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截至2025年11月共用水411立方米,共计收取水费1150.8元,曼哈顿小区用户赵帅水表安装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截至2025年11月共用水692立方米,共计收取水费1937.6元,曼哈顿小区用户裴小娟水表安装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截至2025年11月共用水668立方米,共计收取水费1870.4元。该公司收取的水费包含基本水费1.6元/立方米、污水费0.85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35元/立方米。截至2025年11月共收取以上5户居民水费11200元(其中基本水费6400元,污水费3400元,水资源税1400元)。2026年1月20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原阳县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原价字【2010】8号)、《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规划区征收水资源税的通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规划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四县一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南线PPP项目各年计划引水量及使用者付费暂定价格确认函》、《供用水服务协议》,该《确认函》及《协议》规定了原阳县城市供水有限公司按0.3元/立方米原水单价支付供用水服务费,5户共用水4000立方米,该公司支付供用水服务费1200元。综上,因该公司不能提供5块水表的首检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之规定,扣除其支出的污水费3400元,水资源税1400元,供用水服务费1200元,本案违法所得共计5200元。该公司已于2025年12月5日将这5块水表进行了更换。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水表)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元整(145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陆佰伍拾圆(6650元)
1450.00元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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