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鄂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BUB6KWX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徐东路50号山河大厦35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24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鄂汇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鄂某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某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采取联合办公模式,以武昌区徐东路50号山河大厦35楼1号为主要经营场所,并设置共同的产品部、业务部、内勤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对外宣传时统称“鄂中助贷中心”。其主营业务为通过自身市场资源,为武汉及周边的个人或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信息咨询服务,即通过自身市场资源协助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匹配合适的各类银行贷款产品,并依据银行给予客户的贷款数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当事人员工王某在通过电话邀约客户办理兴业银行客贷业务过程中,为获取客户信任,向客户宣称当事人公司系“与兴业银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属于兴业银行签约的入围企业单位”,并称当事人公司名称为“鄂聚中”,地址为“徐东路50号山河大厦30楼”。
另查明,上述员工王某系于2024年3月22日入职到当事人市场部,担任销售一职。当事人与“兴业银行”无任何合作协议或授权。
综上,当事人员工为取得客户信任,通过电话向顾客虚假宣传其公司与“兴业银行”有合作,让顾客误认为当事人与“兴业银行”有特定联系,因该顾客未与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故没有相关经营额。
当事人陈述,2024年11月公司已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禁冒充银行公职人员”,对员工王某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于2025年7月27日作出处罚。另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将“鄂中助贷中心”的统称招牌更换为“鄂众助贷中心”,规范其对外宣传材料及客户协议合同版本,并于2025年8月19日对其员工与客户的沟通话术制定了新的规范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