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淘尖乐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维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8N84H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潜阳路360号6幢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373号
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至查获之日,能查实的货值17.58元,违法所得13.58元。
当事人给食品加贴标签属于食品生产行为,鉴于其经营场所面积约10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构成了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从轻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的规定,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8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213.58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