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咔菲贝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谌怀李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1MA3982L62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黄溪新区工业园天工大道宝泽创意产业园4#楼(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8
(2025)赣0921民初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咔菲贝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佰贸易有限公司
奉新县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粤1971民诉前调309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咔菲贝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佰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1-08-06
(2021)浙0603民初665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上海如海超市华舍加盟店,江西咔菲贝食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市监处罚〔2026〕5号
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XBJ25331181311830601ZX)和《检验报告》(编号:No. Y202515884A),告知当事人抽检结果。当事人承认上述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是其生产经营的,但对上述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提出了书面异议,并申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报告,编号:No. JKS2561797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技术要求:不得使用,检测结果:0.0269g/kg,测定低限:0.003g/kg,检测方法:GB 5009.121-2016(第一法),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已收到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对复检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2025年06月04日该批次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100件,规格1*kg件,共计销售100件,目前该批次月饼已全部销售完。其中50件以单价70元/件,销售至:浙江省龙泉市巨龙科创园3栋101,销售日期:2025年6月6日,客户名称:龙泉,销售额3500元。另外50件以单价65元/件,销售至: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老火车站对面坡上老粮库,销售日期:2025年6月4日,客户名称:萍乡市安源区旺和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额3150元,总销售额6650元。目前尚无人向本局反映食用该批次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不良反应。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现场检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的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XBJ25331181311830601ZX)和《检验报告》(编号:No. Y202515884A)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向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编号:XBJ25331181311830601ZX)和《检验报告》(编号:No. Y202515884A)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的事实;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并申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的事实;
6.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报告(编号:No. JKS25617973)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抽样照片1份,证明丽水市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9月09日在被抽样单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广源街棋盘山入口A幢,被抽样单位名称:龙泉市家友便利店,对你当事人生产的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5年06月0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事实;
8.销售单及外包装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的事实;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共计生产2025年06月04日该批次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100件,销售100件,总销售额665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黄黑芝麻蓉味月饼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50元;
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665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