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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正阳广凤桶装水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广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CGFWA3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恒辉家园8号楼1-2层3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万寿泉桶装水是于2025年11月7日从黑龙江高锶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00桶,进价为5元/桶,售价为到店自提10元/桶、送货上楼12元/桶。当事人购进的500桶桶装水带有封口膜及合格证,封口膜为万寿泉桶装水的标签,封口膜上标注了产品的具体信息,当事人在购进万寿泉桶装水时,黑龙江高锶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云志以个人名义赠送给当事人同批次且未带封口膜的万寿泉桶装水供当事人自行饮用,赠送的万寿泉桶装水和购进的万寿泉桶装水为同一批次,赠送的万寿泉桶装水不计数量和价钱。当事人在将该批次购进的带有封口膜标签的万寿泉桶装水销售完毕之后,由于无剩余带有封口膜标签的万寿泉桶装水,且消费者有购买需求,故当事人从朋友处索要了带有“绿色饮品”的封口膜,并利用电吹风将剩余的2桶未带封口膜的万寿泉桶装水进行了封口并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使用的“绿色饮品”的封口膜无任何信息。由于当事人销售的2桶无封口膜标签的万寿泉桶装水未实际付款,故涉案产品进货价为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2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应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及范围小,持续时间短,涉案金额小,社会影响小,当事人符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情形,根据《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量化表》计算得出的积分结果,符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减轻情形,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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