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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永耀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存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L35TD8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1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3月25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5年3月25日,取得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4、2025年3月2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5、2025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6、2025年3月20日,取得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1份,该证据证明商家拒绝调解的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对他人造成损害,可以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双汇润口香甜王22根,巧大娘脆爽魔芋5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2.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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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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