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兆国注册资本:50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073644819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联丰村莲花印象小区热力管理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吉0702民初75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松原市锦拓煤炭经销处
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8
(2025)吉7101民初10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3
2021-05-12
(2021)吉0105民初108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
牟**,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4
2022-06-14
(2021)吉01民终688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牟**、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7-06-21
2017-06-12
(2017)吉0105民初107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价稽处罚﹝2022﹞12号
经查,2021年9月,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先后与吉林金鹰正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鹰国际花园项目集中供热入网协议书》并收取集中管网建设费6297445元;与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伟峰·桂堂东B地块项目集中供热入网协议书》并收取集中管网建设费595000元;2022年5月,与长春市宇龙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伟峰·桂堂东A地块项目集中供热入网协议书》并收取集中管网建设费750000元;2022年11月,与长春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倒签”协议日期的形式签订《睿德锦绣山河项目集中供热合作协议书》,改签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约定收取集中管网建设费9536874.5元,截止至案发时止,长春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缴纳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综上所述,当事人在2021年3月1日以后收取吉林金鹰正业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宇龙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长春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去增值税后共计7011417.48元。2023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长市监价稽责退〔2022〕12号),责令当事人十四日内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截止至退款期满,长春莲花山热力服务有限公司剩余7011417.48元多收价款未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7011417.48元,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限期未退还的价款;3、处违法所得7011417.48元0.2倍或1倍罚款。
1402283.5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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