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小郭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B08DL5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华丰苑1期2号楼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4〕10011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2024年3月推销员上门推销,以每个10元的价格,购买标有众万科商标的蓄电池充电器1个,当事人没有查验销售者有效资质,没有联系方式,不能提供有效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并以15元每个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未售出,货值金额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销售标有众万科牌蓄电池充电器1个的有关事实。
2、涉案物品照片3张,证明涉案商品的有关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小郭电动车商店主体资格。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通知书》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进购和销售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等情况。
5、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齐梅市监强制〔2024〕H10282号)及财物清单(〔2024〕H10282号),证明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郭海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中插头图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蓄电池充电器与标准不符的相关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众万科牌蓄电池充电器1个;2、罚款24元。
24.00元
-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