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小将镇好随缘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玎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89EXB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新昌县小将镇里小将村小将东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373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从新昌县小将镇董某某菜摊购进黑鱼3.33千克,进价22.00元/千克,付款72.00元。2024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批次黑鱼进行抽样,并送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4JF080708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黑鱼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甲氧苄啶,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27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1316-2007)。2024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库存的上述黑鱼。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不合格的黑鱼3.33千克,售价为30.00元/千克,收款99.9元,货值金额共计99.90元,违法所得共计2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柒元玖角(¥27.90)。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