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子洲县拓安阳肉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拓安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31MA70BY360N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裴家湾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子市监处罚〔2026〕28号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子洲县拓安阳肉店进行肉制品专项检查。经现场检查,在该店左侧冰柜内存放待销售生鲜猪肉49.35千克,在猪肉上未见动物检疫印章,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该批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49.35千克生鲜猪肉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子市监强制【2026】63号),详见《财务清单》(子市监物【2026】65号)。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24日经案源核查后,本局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鲜猪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7月7日调查终结。 经核查,涉案猪肉共计49.35千克,系当事人从亲属丧葬宴席剩余食材处购入,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涉案总宰杀重量、全部违法所得,因证据不足,无法按照当事人口述数值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经我局领导审批后,决定以查实的49.35千克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作为基数计算,销售价格为每斤9元(当日肉价)。经计算,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子洲县拓安阳肉店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49.35千克,购进价每斤7.5元,销售价格为每斤9元,货值金额合计888.3元。因当事人还未进行售卖被我局扣押,且无其它证据证明存在销售事实,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49.35千克; 2.罚款222.1元。
222.10元
子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