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阳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322265853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盘江路(盘江宾馆右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9
(2024)黔2301民初2203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魏**,马**,黄*
兴义市人民法院
2
2022-03-17
(2021)黔23民终4453号
合同纠纷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30
(2021)黔2301民初9287号
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方道商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4
2021-04-13
(2021)黔2301民初581号
合同纠纷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5
2021-04-06
(2021)黔23民终64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3-23
(2021)黔23民终64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2-09
(2020)黔23民终2440号
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1-20
(2020)黔2301民初9961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
兴义市人民法院
9
2020-06-19
(2020)黔2301民初1180号
合同纠纷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兴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7
(2024)黔2301民初9339号
修理合同纠纷
丁*
燕海生;贵州省北极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兴义市人民法院
2
2024-09-19
(2024)黔2301民初2203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孙**
魏**
裁判文书
兴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0
2020-12-04
(2020)黔2301民初9961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10
2020-12-04
(2020)黔2301民初9959号
劳动争议
李*与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6158.35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06
2021-04-20
(2021)黔23民终649号
劳动争议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12-09
(2020)黔23民终2440号
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6-30
2016-12-06
(2016)黔2301民初59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6-30
2016-12-06
(2016)黔2301民初59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0-27
2015-10-27
(2015)黔义民初字第021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与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卢斯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4号
2024 年9月13日,兴义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265853A,法定代表人:王阳洋,男,1985年06月22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1********0018,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27楼0911号】经营管理的兴义市国龙雅阁大酒店(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盘江路(盘江路右侧),于2015年9月4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使用面积:22884.9 平方米,建筑高度:70 米,使用层数:地上第六层至地上第二十三层,使用性质:宾馆、餐饮场所、桑拿浴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兴义市国龙雅阁大酒店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构成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03
2
兴市市监黄处罚[2024]5号
证据一: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兴市市监黄特令(2024)第03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不得使用未经检验的3台杂物电梯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2月1日,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2月1日,被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2024年2月1日,被委托人阅读并签名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证据六:2024年2月1日,我局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安装3台电梯的经过,及使用后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传菜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及电梯资料,证明当事人采购电梯的信息情况;
证据八: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7楼操作间门口拍摄的使用电梯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继续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2月28日,我局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然在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的事实。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