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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素真注册资本:1339.318886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593352596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8号内陆港联检大楼4楼整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4
(2025)吉0723民初14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合农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5-30
(2025)吉0723民初14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合农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4
(2025)吉0722民初367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长岭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9
(2024)吉0723民初2130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乾安县博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7
(2024)吉0723民初21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紫玉阳光循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乾安县人民法院
6
2024-06-03
(2024)吉0221刑初85号
单位行贿罪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永吉县人民法院
7
2020-04-29
(2020)吉0502民初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x**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8
2020-04-29
(2020)吉0502民初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9
2020-04-24
(2020)吉0193民初5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旌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30
(2025)吉0723民初14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合农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乾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省融合农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乾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9
2020-09-17
(2020)吉0502执2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5-29
2020-04-30
(2020)吉0502民初711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源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30
2020-04-24
(2020)吉0193民初574号之一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旌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4-30
2020-04-15
(2020)吉0193民初574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旌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4-24
2020-04-17
(2020)吉0193执保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旌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财发﹝2023﹞109号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蛟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对你单位参与的“蛟河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勘测和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第一、第二标段)(项目编号:20200821Z0755-1、20200821Z0755-1))”涉嫌串通投标谋求中标一案展开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实际经营人毛素真指示其助理宋宗生联系吉林省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乾元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嘉恒地质环境测绘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三家公司),达成协议借用三家公司资质进行虚假投标,你单位负责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招标文件,致使招标文件雷同,该项目第一、第二标段均由你单位以最低价格59万元和120万元中标,总中标金额为179万元。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额千分之十的罚款,额度为18,218元(按采购额为182.18万元计算)。 请你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银行回单交至蛟河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8218.00元
蛟河市财政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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