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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蔡怡养生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怡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8DH0G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沐抚办事处沐抚居委会大水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4〕91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均从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购进,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该公司赠品,共赠送两盒,当事人自用1盒,1盒摆放在当事人货架待售,价格为380元/盒,货值金额为380.00元。在当事人销售台账中未见该涉案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该涉案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不能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产品备案编号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5000.00元。 综上,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无关联性,本局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0000.00元。
1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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