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贵贤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325068811037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西路306-20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18
(2023)新4325民初4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河县人民法院
2
2023-04-11
(2023)沪0115民初2061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3-03-22
(2023)沪0115民初2061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3-01-11
(2022)闽0206民初1118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梁**,刘*,新疆佰瑞铸辉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5
2023-01-11
(2022)闽0206民初1118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梁**,刘*,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6
2022-11-29
(2022)闽0206民初1118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梁**,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7
2022-11-29
(2022)闽0206民初1118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梁**,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佰瑞铸辉商贸有限公司,刘*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10
2023-05-22
(2023)新0109民初2035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粱**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23
2023-02-13
(2023)沪0115民初2061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39705.92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23
2023-04-18
(2023)沪0115民初2061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德益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7710.39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28
2022-03-09
(2022)新4325民初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沃尔肯别克哈毕旦、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02
2021-09-30
(2021)新4325民初42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同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青河县同德建筑有限公司),波迪哈力别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1
2021-03-08
(2021)新4325行审1号
行政处罚
青河县应急管理局与青河县同德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1500000.00元
行政案件
7
2020-12-15
2020-11-25
(2020)新4325民初5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河县同德建筑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个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税稽罚(2024)33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1、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问题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转让自建不动产时存在合同签订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一致的情况,涉及房屋4间,你单位与购买人合同约定单价2500元/㎡(含税)。(1)根据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出售给波某的1间商业用房实际单价应为6500元/㎡(含税),你单位少记2019年7月收入1104515.00元(含税)。(2)你单位出售给凌某的3间商业用房实际成交价为6800元/㎡(含税),你单位少记2019年7月收入1971600.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之规定,你单位于2019年7月与波某、与凌某签订合同,转让上述4套不动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019年7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6481.67元(1104515.00+1971600.00)÷(1+5%)×5%)。 2、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你单位因少申报缴纳上述4间不动产转让产生的2019年7月增值税146481.67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324.08元。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40884.7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