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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大召营镇小鑫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肖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1MA9G6P7R4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鑫丰源购物广场内第5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乡县市监处罚〔2023〕270号
新乡县大召营镇小鑫蔬菜店2023年1月5日从河南米歌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涉案食品,在其店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核查当事人进销货账目得知购进的该批次涉案食品进销情况是:“百氏米歌品牌榴莲酥进货一件5包,购进价格每包10元,销售价格每包11.8元,剩余2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5日,保质期12个月,2023年10月5日为该商品保质期最后日期,于2023年10月8日超过保质期售卖1包;”。涉案剩余超过保质期商品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3〕70号文件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式,货值金额59元,依法计算违法所得为超过保质期售卖的榴莲酥一包,合计11.8元。当事人持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对新乡县大召营镇小鑫蔬菜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未销售涉案食品(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元整;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10011.8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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