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漳平市溪南镇鑫河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新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81MA2YPDPN0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溪南村南洲南路3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管溪处(2023)9号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从龙岩闽西交易城德才食品工贸商行5袋“益米香”大米(净含量25kg))在漳平市溪南镇鑫河购物中心内销售,每袋“益米香”大米进价130元、每袋“益米香”大米销售价135元,外包装印有:生产厂家:益阳中意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址:湖南省益阳市兰溪粮食市场、“中华龙”、本产品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Z1 2013 3002 4866.2(净含量25kg))。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查询该专利权目前:无权-未缴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当事人销售 “益米香”大米的经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至案发,当事人还有2袋“益米香”大米未售出,已销售3袋“益米香”大米,获违法所得405元。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得到的事实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销售的益米香”大米是假冒专利的大米且进货渠道来源合法。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益米香”大米,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伍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益米香”大米; 二、消除尚未售出的2袋假冒专利的“益米香”大米外包装上专利标识; 三、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0.00元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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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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