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启之明商贸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长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ABWG142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08号(大渡口万达广场2F层2008A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5〕5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重庆启之明商贸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ABWG142X,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08号2层商业2008A号从事书籍、文具用品等销售经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巨门(宁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货16个网格笔袋(型号:GS03-W00L),计划销售给该顾客,购进价格65.28元,单价4.08元/个,以标价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因为工作疏忽,进货时未查验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当事人以月结方式支付货款,供货商出具了进货单,当事人仓库出具了出库单,未开具发票。2025年7月15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网格笔袋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抽样具体情况:产品名称:网格笔袋(L),规格型号:型号:GS03-W00L规格:2056530mm,标称产品等级:合格品,标称生产者:巨门(宁波)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QB/T2772,价格:8元/个,样品数量3个(检样2个,备样1个,备样1个留存当事人店铺。)。2025年8月19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上述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51085394SC1),检验结论具体情况:经检验,游离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21027-2020标准,依据《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测不合格项目:白色布(拉链布包边)482mg/kg(标准要求300mg/kg)。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除1件备样的上述产品外,未见库存有该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备样的1个同批次产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进货16个网格笔袋,于7月12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1个,2025年7月15日抽样人员进行抽样以8元的价格购买2个,当事人于7月18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2个,于7月19日以7.2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7月23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8月8日以7.2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8月10日至12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2个,于8月17日以6.8元的价格销售1个、以8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8月25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8月26日以7.2元的价格销售1个,于8月27日以8元的价格销售1个,共销售了15个,共计8+8+8+8+8+7.2+8+7.2+8+8+6.8+8+8+7.2+8=116.4元,有销售票
综上,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网格笔袋1件;2.没收违法所得55.2元;3.罚款130元。
13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