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里雅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荣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DM2EAM3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隆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仓库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镇隆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仓库西设立了内蒙古伊里雅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厂房内正在使用一台产品编号为XC202403975、型号为CPD的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用于举高搬运尿素、磷钾肥等水溶肥原料。该叉车购买于2024年10月24日,购进价为18300.00元,开具了电子发票,有产品合格证。通过询问,当事人不清楚叉车需要定期检验,购买叉车后未办理定期检验手续。该叉车于2024年12月29日开始使用,截止到被我局查获之日,共使用23天。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4.2.1.1:“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首次检验。”之规定,叉车在使用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述事实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和当事人口述、提供证据材料获得,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一、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